10.9 井下照明


10.9.1 井下照明应有合理的照度,并应具有良好的显色性和稳定性。
10.9.2 井下的照明装置应安全,控制方式应简单可靠。
10.9.3 井巷施工的照明应根据瓦斯等级和施工地点选用,并应符合现行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10.9.4 矿灯应完好,破损或亮度不够的矿灯不得使用,矿灯每充电1次,应保证照明时间不少于11h。
10.9.5 煤仓、暗井、硐室及井底车场主要巷道等处,应有充足的灯光照明。施工设备用的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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